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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二次贩毒踏上不归路:江陵一男子23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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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6-27 1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禁毒日
    国际禁毒日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反毒品日,为每年的6月26日,是为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所设立的节日。

    -案例-

    近日
    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贩卖毒品案件
    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
    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微信图片_20220627095903.jpg
    (图片来源网络)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销售给他人,其中,向文某、王某、黄某、高某销售毒品共计23次,有甲基苯丙胺片剂29颗和甲基苯丙胺4.5克,折算甲基苯丙胺共计7.11克,收取毒资共计7400元。2021年9月,公安局民警在朱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3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小袋、电子秤1个及手机等物品,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和进行了现场称重。经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朱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82颗,甲基苯丙胺4.7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再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存在以贩养吸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7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违禁物品和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江小法的话-

    一次吸毒终生悔,莫拿生命赌明天!毒品是万恶之源,不仅害己,而且害人,更危害社会。本案中的朱某属第二次贩卖毒品,其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2017年2月刑满释放,2020年9月又重操旧业,以贩养吸。江小法提示广大人民群众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同构建“无毒”的和谐社会!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以免给自己及家人带来牢狱之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来源:江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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