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查看: 11027|回复: 0

[江陵新闻] 曾某,在江陵非法猎杀珠颈斑鸠一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40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大名鼎鼎

1万

主题

7771

回帖

7万

社区币

小编

Rank: 8Rank: 8

积分
246180
发表于 2022-7-8 09: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40 (3).jpg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狩猎罪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人曾某持气枪在江陵县某地猎杀野生鸟类1只,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气枪1支、子弹46发,后在其家中又查获子弹1225发以及部分枪支零件。经江陵县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识别,曾某所猎捕的鸟类野生动物为珠颈斑鸠。

江陵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在非法持有弹药中,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曾某非法狩猎的事实后,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在非法狩猎中,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涉案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640 (2).jpg
江小法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小法提醒广大养鸟爱好者,请自觉抵制非法收购、出售、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切勿触犯法律。

来源:江陵法院
文字:张   倩
编辑:吴婷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