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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两男子连续在江陵、沙市凌晨撬车窗行窃,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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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2-6 09: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天连续撬窗行窃
    涉及沙市、江陵
    被盗财物一万余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妄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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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3月某日凌晨2时许,张三与李四窜至荆州市沙市区某停车场,由李四望风,张三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刘某(化名)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车辆的窗户撬开后,将车内物品盗走,将所盗物品以2400元价格出售他人,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合计5232元。

    三日后,凌晨1时许,张三与李四窜至江陵县郝穴镇,由李四望风,张三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何某(化名)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车辆的窗户撬开,将车内物品盗走,并将所盗物品以9500元价格出手他人,张三分得4500元,李四分得5000元,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为10700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三、李四已分别向被害人全额退赃退赔。

    本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事先谋划,分工配合,且事后二人分得的赃款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被告人张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江小法
    汽车防盗需注意,离开车辆时,不要在车内放置任何贵重物品,即使手提包是空的,也不要闲置在车内;车辆最好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或者具备监控探头的停车点,切莫停在偏僻的小路上;养成离车后随手锁门的习惯,停车后要仔细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紧关好。尤其是当使用电子锁的时候,注意用手拉一下,确保车门已锁上,以免不法分子利用干扰器干扰车门锁闭,实施盗窃。

    来源:江陵法院刑事审判庭
    文字:吴婷婷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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