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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 购门起纠纷 消委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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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11: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消费者黄女士向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其因房屋装修在某店购买了一扇防盗门,购买时商家宣传是新款防盗门,填充物为铝箔填充物。但防盗门安装后消费者未查找到甲级防盗门标识遂致电该品牌公司查询,经沟通了解到该门为库存门,填充物为纸板,并非商家宣传的新款、铝箔填充物防盗门。了解到该情况后消费者向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望协调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4年8月9日,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消费者和商家进行现场调解。调解现场因商家情绪激动,消费者和商家不能达成一致,调解中止。2024年8月15日,在征得消费者和商家同意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努力下,消费者和商家达成和解协议:1.商家就不当言行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商家在5日内日将防盗门锁资料全部交付消费者;3.商家为消费者修理好防盗门密封条和锈点;4.商家免除消费者尾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5.后期售后不得推诿、拖延。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商家应对其销售的商品作出真实、全面的宣传,但本案中商家未对其销售的防盗门作出真实、全面的宣传,违反了以上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在购买的商品不能通过肉眼直观的对其材料进行判断时,要查看商品相关说明书或要求商家在其出具的票据上写明商家宣传内容,以便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在此也提醒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诚信经营、遵守约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商家未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填充物为铝箔填充物的新款防盗门,而是提供价格不对等的填充物为纸板库存门,这明显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商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提供: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消费者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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