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查看: 7608|回复: 0

[消费提示] 【江陵315】2016年第9期消费警示:关于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你可有话说?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9-29 15:37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

    41

    主题

    83

    帖子

    987

    社区币

    政务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637
    发表于 2016-9-29 15: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陵县工商局、江陵县消委联合发布第9期消费警示
    关于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你可有话说


    定做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购这七类商品或将不再适用,你有意见赶紧提 !

    拆封商品也可无理由退货?拆封、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成为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焦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然而,有些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会不会更容易买到“二手货”?不能恢复原状的商品应明确标注

    征求意见稿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如果不明确标注进行销售,以后可能被罚款1-3万元。根据征求意见稿,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赠品怎处理?退货运费谁承担?赠品应一并退回 消费者承担运费

    退货时,赠品需要退回吗?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运费谁来承担?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最晚什么时候能收到退款?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明确七类范围 避免商家扩大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重申了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有助于避免商家进行扩大解释,减少网购退货纠纷。

    有意见应如何反馈?四种途径 网站、信函、电邮均可

    ①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②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③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
    ④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