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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荆州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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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09: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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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2016 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荆州市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具体调整明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 260 元,二级伤残增加 240 元,三级伤残增加 220 元,四级伤残增加 200 元。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

(四)月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等级分别调整为 1652 元、1322 元、991 元。

本次调整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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