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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资讯] 松滋新江口镇一男子非法诱捕“咕吖子”38只,被判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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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2-1 04: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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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松滋法院审结了一起“捕鸟”案,被告人邓某某被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某某村三组“草堰”池塘西北角树林处搭建一简易捕鸟守候棚,利用自制的电子诱捕装置,每晚8点左右,在捕鸟棚捕获俗称“咕吖子”的鸟类,先后共计捕获“咕吖子”38只,邓某某将其中33只以每只10元的价格出售,获款330元。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捕鸟时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子诱捕工具一套、鸟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所捕获的鸟类为白胸苦恶鸟,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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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胸苦恶鸟
    白胸苦恶鸟(咕吖子):常单独或成对活动,偶尔集成3-5只的小群。多在清晨、黄昏和夜间活动。白天常躲藏在芦苇丛或草丛中,轻易不出来。晨昏和晚上活动时常伴随着清脆的鸣叫,善行走,无论在芦苇丛上或地上,行走都很轻快、敏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达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松滋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松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3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来源:松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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