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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生活]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八大亮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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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4 02: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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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1996年湖北省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后,时隔22年,湖北省又一次就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地方立法。

    让我们快快随着小编,来看看新条例在生活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吧?

    八大亮点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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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一:缺陷召回。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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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二:场所安全。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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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信息保护。规定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财产信息、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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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四:规范预付卡经营。一是明确发卡要求。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卡。二是强调明示义务。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三是保障消费者退卡、转卡权利。四是创新监管形式。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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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五:细化无理由退货制度。一是适当扩大无理由退货范围。在上位法规定的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外,增加会议、讲座或者广播等方式。二是明确经营者提示义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或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消费者确认。三是严格经营者责任。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亮点六:详列“欺诈行为”清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条例两个方面细化13种“欺诈行为”:
    直接认定经营者欺诈的情形:(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五)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六)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七)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

    推定欺诈(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一)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提供失效、变质的商品;(三)提供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产地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提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六)提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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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七:规范热点消费关系。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殡葬等行业经营者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终止、中断、延迟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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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业经营者因自身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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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费用及期限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损坏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不得丢失、泄露、传播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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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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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办学性质、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情况、教学地址及设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信息。法律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经营者有不具备招生资格、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允诺等规定情形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有关费用。


    7.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对屋面防水工程 640 (1).webp (21).jpg 、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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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阳台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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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家政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健康状况、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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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旅游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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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通信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开通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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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从事营利性诊疗、护理、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明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夸大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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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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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对二手汽车进行全面核查,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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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金融服务经营者依法销售自有产品或者代销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发行主体、产品属性、投资风险和担保设定等情况,不得夸大产品收益率或者隐瞒重要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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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八:强化法律责任。一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衔接性规定;二是对未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营业执照信息、特许人、被特许人名称和标记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三是对违规发放预付卡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经营者予以处罚;四是对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来源: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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