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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解读劳动合同法、欠薪维权指南、劳动保障监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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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6-29 03: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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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0、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1、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13、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4、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7、“工伤自理” 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18、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9、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20、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 《劳动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O%的工资报酬。

    21、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22、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2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l)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7、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8、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 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 3个月; 5年以上的为 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6个月;5 年以上l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O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30、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35、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37、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9、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5、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欠薪”维权指南

    1、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些范围?
    工资是指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什么叫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3、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4、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债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6、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尖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7、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有哪些内容?
    (1)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包括单位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部名称、项目经理、联系方式。

    (3)投诉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投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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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追索劳动报酬的证据要求。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十分重要,法律面前只认证据。有些劳动者不注意收集证据,只是不停地说“欠我钱”,却没有证据,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0、追索工资的证据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写的欠条;

    (3)包工头或工长等写的欠条;

    (4)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的记录等;

    (6)工作证、服务证、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本(应当有用人单位的签字);

    (9)证人证言如其他一起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言;

    (10)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给客户提供过有偿服务后,客户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11)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1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诉案件有哪些要求?
    农民工朋友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且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举报投诉,会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且被举报投诉人具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维权举报-投诉电话
    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0716-4739566

    劳动保障监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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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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