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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子未尽孝父将房产遗赠他人法院判遗赠合法有效 律师观点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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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24 17: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王某是重庆人,1958年从四川来到新疆后就独自一人生活,在此期间,王某的邻居张福夫妇就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的照顾老人的生活,为表达谢意,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将名下的房产赠给张福夫妇的儿子张小斌。去年4月份的时候,老人患重病时远在重庆的儿子来探望过老人,但是之后就匆匆离开。不久老人去世后,儿子再次来到了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括这套房子。张福夫妇则称被继承老人在重病期间立下了口头遗嘱,已将房产赠与了张小斌,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双方产生纠纷,于是老人的邻居张福夫妇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儿子告上了法庭。

        律师观点
        1、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而口头遗嘱仅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而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本案中,王某生前多次口头表示要将房产赠与张小斌,在其患重病时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所立口头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该口头遗嘱合法有效。而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所以,王某之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按法定继承来继承王某的房产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属于无偿的民事行为,我国的《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该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老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据此作出判决王某的房产由张小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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