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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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谭某和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2003年8月生育一女。因为希望生育男孩及女方身体的原因,罗某先后四次怀孕并流产,最后一次流产是2014年1月30日,经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发育不良,做了中止妊娠手术。此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调解未果。2014年3月13日,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4月10日上午开庭时,罗某出示了当地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已经中止妊娠,并表示不同意离婚。谭某对罗某主张的已经流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仍然坚持要离婚。
律师观点
1、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期时,限制男方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本案中,罗某于2014年1月30日中止妊娠,2014年3月13日,谭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谭某起诉离婚时,罗某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谭某在此期限内是不得提出离婚的。所以,法院应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罗某于1月30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谭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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