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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生活]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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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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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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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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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5-28 09: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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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六、“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 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 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 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八、“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 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 经常纠集在一起;

    3.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 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 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 经常纠集在一起;
    3. 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 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 利用手中权力;
    3. 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一、“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 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 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 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 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 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十二、“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 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的范围有哪些?  
    1. 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2. 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3. 商贸集市、农贸市场、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存在利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暴力威胁等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服务等强买强卖涉黑涉恶线素;

    4. 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5. 以暴力威胁他人进行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6. 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货、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7.“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

    8. 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9. 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十五、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缴财“断血”分类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1. 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协助执行冻结涉黑涉恶关联企业股权强制措施。

    2. 严格涉黑涉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机关在收到司法机关共享的涉黑涉恶人员名单后,对涉黑涉恶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对已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黑涉恶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登记机关要督促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 严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机关在收到司法机关共享的涉黑涉恶人员名单后,对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对已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黑涉恶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登记机关督促相关企业解除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 强化登记监管。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

    5.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6. 加强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的信用约束。对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依法严格及时作出列入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7.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第十四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资格,并予以曝光,同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8.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2017年度(第三届)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9.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第六届(2016-2017年度)“湖北省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湖北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称号。

    10.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第六届“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市场(2015-2016年)”称号。

    11.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称号。

    12.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湖北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点”资格。

    13. 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在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内参评相关荣誉称号或资格;对正在参评或入围的,相关承办机构应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
    1. 江陵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110   0716-4739818

    举报邮箱:jlxshb@jiangling.gov.cn

    2.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12315 0716-4738315

    举报地址: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501室(郝穴镇荆江路168号)

    来源: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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