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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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地痞性侵女生”和“厦大博导诱奸女学生”事件使性暴力犯罪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UNDO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统计了全球130个国家从2003年到2012年警方记录在案的强奸案数量及强奸案发生率,结果显示,中美及加勒比海地区强奸案件的发生率最高,其次为南美洲,非洲地区强奸案的发生率最低。
从这份报告的数据来看,中国强奸案件的发生率并不高,平均每100万人会发生2.1起强奸案,远远低于美国(26.6)、英国(23.2)、韩国(12.7)等国家,在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排名81(由高到低)。这是否说明,中国是一个性侵害发生率低的国家?
事实并非如此。在中国,有大量的性侵害事件未被立案。2013年10月,联合国主持了一项针对亚太地区强奸犯罪的调查。调查显示,有22.7%的中国男性承认自己强暴过女性。中国的施暴者中,只有24.9%的人被捕,15.6%的人被判刑,而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中,前者的平均数据是32.5%,后者的平均数据是22.9%。可见,中国强奸事件的立案率低于亚太地区平均水平。
中国的性侵害事件在立案上存在困难和阻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中国,性犯罪的受害人不仅受到犯罪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往往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二次侵害,令受害人精神上背负着沉重的双重压力。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受到性侵害是受害人一生的污点,甚至有时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和帮助,还会受到舆论的指指点点,这都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对报案和陈述案件事实会产生抵触心理,导致其不愿对侦查机关说真话,讲详情。性暴力犯罪又往往发生在隐蔽场所,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一对一”的状态,缺少了受害人的陈述,立案就变得十分困难。
更关键的问题是,中国现行法律在强奸罪的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还有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同性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等规定,都导致很多切实存在的性侵害事件无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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