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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一把钉耙引刑罚:江陵县人民法院“云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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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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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0 10: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正式开庭前,我们先来进行设备调试,黄某(化名),你可以听清楚我说话吗?”“我70多岁了,耳朵有些听不清楚。”“好,我大点儿声音,现在听得清了吗?”“可以了,听清了。”“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现在开庭……”防疫进行时,庭审不打烊。4月16日上午,江陵县人民法院通过“云庭审”的方式,线上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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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黄某(化名)与同村同组的被害人涂某(化名)共同清理所在辖区的河道卫生。在清理过程中,需要使用工具钉耙,黄某认为去附近农家借用就好,而涂某认为该去购买,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因酒后情绪激动被告人黄某出手将涂某击倒,致使其嘴角出血,左面部裂伤,被送至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30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被害人涂某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黄某赔偿涂某经济损失3.2万元并获得谅解,被害人涂某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该院裁定予以准许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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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黄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当庭认罪,并表示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不该一时冲动打伤他人,接受法庭判决。

    当庭宣判
    经审理,被告人黄某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依法惩处。该案中,被告人黄某属老年人犯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江陵法院积极推动“云庭审”工作的开展,线上线下齐行动,确保审判执行工作“不掉线”,特别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该院积极协调各方,力促“云庭审”常态化,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全面加强案件审限管理,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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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小法的话

    钉耙是买、是借?一个看似很小的问题,年过七旬的老人却因一时赌气引来七个月的牢狱之灾,真是害人害己。双方各退一步,遇事冷静莫冲动,才是纠纷解决之道。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黄某因饮酒才导致情绪激动继而伤人的,所以小法在这里温馨提示喝酒多伤肝,酒性发作不由人,还是少喝吧!(来源:江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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