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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江陵法院:双方都签字了合同还能无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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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23 10: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在发生民间买卖行为时,
    大家都会想到
    要定立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是,
    只要签订了合同就万无一失了吗?
    近日,
    江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就审理了一起因合同无效
    引发的退还转让款纠纷。
    微信图片_20200423101614.jpg
    案情回顾

    事情要回溯到2013年,原告邱某(化名)主动与被告刘某(化名)联系,想要购买刘某名下的一块自留地,在进行合同商洽时,刘某就明确告知邱某,这块地不能建房,让其考虑清楚再做定夺。在邱某的坚持下,双方签订了这块自留地的转让协议并支付购地款80000元。2020年1月,原告邱某因无法在这块地建房而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转让款。

    微信图片_20200423101611.jpg
    在了解到案情始末后,主审法官认为这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是否有效,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引导,逐个与当事人谈话,进行释法明理,以期解决纠纷。

    我卖他地的时候,就告诉过他,这个地不能建房,该说的我都说了,是他硬要买的,他现在还把我给告了,我们是签订了合同的,白纸黑字,还摁了手印,签了合同就要认账,这个钱我不退!

    对于被邱某告上法庭,刘某觉得自己一肚子委屈,特别不能理解。
    你这个案子的案卷我已经都仔细查阅过了,也调阅过相关证据材料,现在就是要跟你讲讲关于土地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在非集体成员之间流转。你们这个协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所以是个无效合同,合同既然都无效了,这个钱是不是应该给对方呢?

    主审法官耐心解释。

    原来是这个道理,我知道了,我愿意同邱某和解,可以见面谈谈。


    主审法官再找到邱某

    现在刘某愿意和你见面协商解决纠纷,在这个无效合同签订时,你是明知道这个土地不能建房的,是存在过错的,等下你们谈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
    我明白,法官,我愿意做出让步,好好和他协商。

    邱某表态。

    微信图片_202004231016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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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上午的引导和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刘某主动退还原告转让款69000元,原告撤诉,多年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江小法的话
    相信看完这个案子后,大家对于什么是无效合同充满了好奇,小法就在这里跟大家解释一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案中的购地协议就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五项,属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就是无效合同。

    依法签订合同是对签订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对之后可能出现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可靠依据。小法也会不定期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大家记得点击关注哦!

    来源:江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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