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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荆州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普通慢性病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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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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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7 11: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911155042_44931.jpg
    一、城镇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范围
    银屑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活动期)、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肝硬化、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

    二、城镇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医疗待遇享受人群
    参加荆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已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职工。

    三、城镇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5%,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且实行定额管理。

    四、城镇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的申报、鉴定、就医
    (一)申报材料:
    近两年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保卡复印件、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等)以及一寸登记照2张到鉴定医院办理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鉴定。

    不论鉴定是否通过,鉴定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

    (二)门诊普通慢性病鉴定医院为:
    市一医、市二医(江津路)、市三医、市中医院(江津路)、市五医、市古城医院、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市皮肤病医院(限银屑病)。

    (三)普通慢性病申报及鉴定:
    普通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在鉴定医院医保科及门诊慢性病鉴定办公室领取。参保职工每年在申报月(3月、6月、9月、12月)之前将《门诊慢性病鉴定表》和病情资料申报给鉴定医院医保科,再由鉴定医院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底转交医保局,医保局将按季度接收办理门诊普通慢性病待遇证。

    凡经医保鉴定通过的慢性病,下一季度患者在原申报医院领取《门诊待遇证》并享受慢性病待遇。

    领证时间:
    当年3月之前申报慢性病7月领证;当年6月之前申报慢性病10月领证;当年9月之前申报慢性病次年1月领证;当年12月之前申报慢性病次年4月领证。
    领证地点:申报医院医保科。
    所需凭证:携带申请人社保卡或身份证领取证件。(代办人除提交申请人证件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四)慢性病联网刷卡就医:
    患者在选定的门诊普通慢性病定点机构凭《社会保障卡》及《门诊慢性病待遇证》就医、取药、刷卡结算费用,方便职工及时享受费用报销。现金支付的慢性病费用不予报销。

    五、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
    定点: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必须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机构购药。参保职工选择一家定点机构作为自己慢性病购药的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当年内不能更改。

    定额:对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年度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平均分配到每月实行月度配额(定额标准后)。当月额度未使用或有结余的,月度定额不结转至次月。

    定范围:职工门诊普通慢性病用药必须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属门诊慢性病病种必须使用、直接治疗的药品.《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支付,辅助治疗药品不予支付。

    定量:一次处方量应控制在一个月内。(荆州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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