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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动态] 湖北给地名普查验收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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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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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14 16: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6〕24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科学统筹地名普查,扎实做好检查验收,省地名普查办决定开展全省地名普查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于3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地名普查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全省地名普查检查验收工作。

    《通知》从检查验收范围、组织、内容、流程、批次安排、问题处理和有关要求等七个方面对全省地名普查检查验收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并对检查验收文件归放目录和材料清单做了详细规定。

    检查验收范围
    全省13个市州和103个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过程资料和成果数据。

    检查验收组织
    各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市(州)、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成立相应的地名普查检查验收小组。

    省地名普查办组建4个省级地名普查检查验收小组,负责开展全省地名普查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对象以电子资料为主,纸质文件需电子化,统一保存为PDF格式。检查验收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成果表、检查验收和验收内容八大项内容。

    检查验收流程
    作业单位自检
    县级自查   
    地级核查   
    省级验收   
    成果上报   

    检查验收安排
    第一批验收地区
    武汉市江汉区、汉阳区、江夏区,黄石市下陆区、铁山区,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县,孝感市应城市、安陆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黄冈市浠水县、英山县,咸宁市嘉鱼县、通城县,襄阳市襄州区、南漳县,宜昌市秭归县、宜都市、当阳市,十堰市郧阳区、竹山县,荆门市沙洋县、京山县,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州来凤县、鹤峰县,潜江市等29个县(市、区)。
    时间安排

    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本政区作业单位自检、县级自查工作;3月15日前完成地级核查和现场抽查工作;3月25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和现场抽查工作;3月31日前完成上报审核工作。

    第二批验收地区
    武汉市江岸区、武昌区、东西湖区,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荆州市石首市、松滋市,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黄冈市黄州区、武穴市,咸宁市崇阳县、通山县,襄阳市谷城县、枣阳市,宜昌市猇亭区、远安县、兴山县,十堰市竹溪县、丹江口市,荆门市东宝区,恩施州建始县、宣恩县、咸丰县等24个县(市、区)。

    时间安排
    2017年4月10日前,完成本政区作业单位自检、县级自查工作;4月15日前完成地级核查和现场抽查工作;4月25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和现场抽查工作,4月30日前完成上报审核工作。

    第三批验收地区
    武汉市硚口区、洪山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阳新县、大冶市,荆州市江陵县、洪湖市,孝感市孝昌县,黄冈市蕲春县、黄梅县、罗田县,咸宁市咸安区、赤壁市,襄阳市襄城区、宜城市,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区、长阳自治县、枝江市,十堰市张湾区、郧西县,荆门市钟祥市,随州市广水市,恩施州恩施市、利川市、巴东县,仙桃市、神农架林区等30个县(市、区)。
    时间安排

    2017年5月10日前,完成本政区作业单位自检、县级自查工作;5月15日前完成地级核查和现场抽查工作;5月25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和现场抽查工作,5月31日前完成上报审核工作。

    第四批验收地区
    武汉市青山区、蔡甸区,荆州市荆州区、监利县,孝感市云梦县、大悟县,黄冈市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襄阳市樊城区、保康县、老河口市,宜昌市西陵区、点军区、五峰自治县,十堰市茅箭区、房县,荆门市掇刀区,随州市随县,天门市等20个县(市、区)。

    时间安排
    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本政区作业单位自检、县级自查工作;6月15日前完成地级核查和现场抽查工作;6月25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和现场抽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上报审核工作。

    问题处理
    一般问题处理
    各级地名普查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检查验收小组形成地名普查检查报告和检查意见,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受检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的纠正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后的成果依程序申请复查。

    重大问题处理

    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对普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且无法通过纠正措施予以弥补的),责成上级地名普查办对受检单位进行督导,进行返工或返修。检查验收小组应以书面方式将检查意见向省地名普查办报告。省地名普查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通报约谈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查验收小组认定发现的质量问题有异议时,应于告知日期起十五日内向省地名普查办提出。省地名普查办组织技术咨询组进行认定。

    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名普查办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普查验收具体任务,严格遵循普查验收工作流程,牢牢把握普查验收工作要求,确保普查成果质量过硬,普查工作高效、优质、有序。

    严格纪律标准
    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格标准,科学统筹工作力量,科学统筹工作时间,科学统筹工作内容,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明确职责任务
    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务实重行,严格责任落实,细化量化目标,紧紧扭住包保督导、执纪问责、考核奖惩等关键举措,建立传导通畅的普查责任链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检查验收工作的,但必须以普查办为检查验收主体,第三方机构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一包了之,一推了之。

    坚持结果导向
    各级检查验收小组要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撰写项目检查验收报告,省地名普查办根据各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形成省级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县级、地级地名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数据汇总上报和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湖北省地名普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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