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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资讯] 石首一男子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3斤鱼被公诉,是否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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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15 11: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捕捞3斤鱼被提起公诉?没错,该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近日,石首一男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3斤,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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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19年6月,张均将4条地笼网放置于石首市天鹅洲白鳍豚保护区天鹅洲闸出水口水域捕鱼。6月4日,张均乘木船起地笼网捕得鲫鱼约1斤。6月9日,张均在乘木船收地笼网时,被天鹅洲白鳍豚保护区巡湖队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并报警,张均共捕得黄古鱼、白鲢鱼、鱤鱼等品种鱼约2.6斤。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者,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张均捕鱼虽不多,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鱼或者电击捕鱼会对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检察官提醒,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也不能使用禁用的渔具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更不得采用毒、炸等毁灭性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来源: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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