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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点滴]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荆州江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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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6 10: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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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法院为讼诉未成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能到场参与讯问
      检察院选择“合适成年人”

      2014年7至8月,江陵县城关数家商店夜间遭贼。警方调查发现,原是3名未成年人所为。3人中,年纪最大数杨凯,17岁;另两名是13岁的谭某、王某。3人采取撬门、毁锁方式入室盗窃5起,盗得品牌香烟若干及600余元现金。

      杨凯等3人最后一次盗窃时被人发现,他求脱身,持刀威胁对方,直至被赶到的民警抓获。谭某、王某闻讯逃了。

      事后,鉴于谭某、王某未满14岁,被免于起诉,只是进行批评教育。杨凯17岁,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公诉部李诚说,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监护人到场参与讯问,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该案审查过程中,他曾多次联系杨凯的监护人到场参与讯问发现,杨凯的爷爷奶奶文化程度不高,无法参与对杨凯的讯问,其父母离异,且也联系不上,于是启用“合适成年人”机参与制。他从“合适成年人”库里挑选出“合适成年人”、江陵县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周莉到场参与讯问。

      “合适成年人”交流似唠家常
      迷途少年胆怯过后敞心扉

      年纪轻轻,为何走上迷途,如何帮助他?2014年12月,“合适成年人”周莉李诚走进江陵看守所到场参与讯问杨凯。

      “今天有位阿姨和你“聊天”。李诚告诉记者,周莉坐在他的旁边,杨凯见到周莉,低下头,搓手起来,显得有点胆怯。

      “孩子,我知道你心里有委屈,缺少父母的疼爱,受了不少的苦,但是,今后的路还长着哩,你要自信,这些磨难会过去的……”杨凯听了周莉一番话后,慢慢抬起了头,开始讲话,声音仍较小。

      经过周莉与杨凯一番一交流后,周莉才知道杨凯出生后,父母就离异,杨凯随其父生活。但是,其父一直在外务工,过年才回家。他是跟着年过七旬的爷爷奶奶生活。儿时的杨凯就顽皮,没少被老师批评,小学二年级时就被学校开除,原因是他和同学把校长给打了,辍学时才7岁。
      杨凯的爷爷奶奶毕竟年纪大了,管教杨凯力不从心。杨凯开始沉溺网络游戏,后在网吧结识比他还小的谭某、王某,3人“拜把子”,如果没钱上网,3人小偷小摸,直至被抓获。

      杨凯讲话的声音逐渐大了起来。他告诉周莉,其实,他也想有父母陪伴和呵护,也想读书,也想得到家的温暖,可他从小没人管束过他,这才犯了法……

      “我有一个女儿,与杨凯年龄差不多。”周莉告诉记者,她在劝杨凯时说,今后的路还长着,只要改正错误有机会。她与杨凯交流,发现他很多简单的汉字不会写,看着心酸。讯问结束后,杨凯大声地告诉她,他出来第一件事,就是参加补习班,学点知识。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杨凯特殊的家庭环境才导致他犯罪,我跟他甲流中,感觉到他的内心那份渴望得到家庭的温暖和他人的关心。”周莉说,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讯问,是社会这类群体的关爱和保护,今后的生活还需社会给予关爱和引导。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诉讼部检察官伍敏说,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出低龄化明显,大多是因父母离异、家庭贫困及社会环境等原因诱导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的身体、心理处一个特殊时期,尤其已步入“泥潭”的未成年人犯罪人,除来自成长环境带来的烦恼外,还有因犯罪受法律的制裁,对未成年人来说,无法承受生命之重。如果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为给他们勇于正视自己犯下的错误增强信心和动力,减少困惑等。“合适成年人”是该院于去年9月启动,杨凯是第一例采用“合适成年人”审查起诉的案例,也是荆州市检察机关首例。“合适成年人”是主要是在未成年监护人缺席(死亡)或不能胜任(文化程度、精神疾病、残障人士)的情况下,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讯问,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伍敏介绍,据统计,该院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监护人缺席或不能胜任的比例高达10%。由此,该院会同该县公安局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工作机制,与团县委、妇联、教育局等单位沟通联系,争取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支持,从社会各界推荐人员名单中挑选10名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有一定法律基础,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人士担任“合适成年人”,建立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合适成年人”多为已育女性
      履行讯问过程中抚慰职能

      记者查阅江陵人民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名单,发现10人多是已婚已育女性。

      “江陵检察院已建立合适成年人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特点、家庭情况、教育条件、日常表现、成长轨迹,选择‘合适成年人’。”李诚说,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确立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之所以选择已婚已育女性,主要是她们能站在父母的角度来关心孩子。“合适成年人”所选择对象,具备责任心和公益心是硬指标,主要是在讯问过程中履行抚慰、监督、沟通、教育等职能。

      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王道发律师表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争取避免监禁处置或监禁诉讼,坚持有条件地、最大限度地把他们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避免监禁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让他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帮助和矫正,照顾他们的身心健康,避免其陷入焦虑、孤独、恐惧状态,使其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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